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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上海市江西商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(试行)

   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江西商会(以下简称“商会”)内部法律工作,完善上海市江西商会法律工作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法工委”)的运行机制,有效发挥商会法工委在本会法律服务中的作用,依法维护商会及其会员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上海市江西商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《章程》),制定本工作条例(以下简称“本条例”)。

    第一条 商会法工委是上海市江西商会下属非法人专业工作机构,是商会的法律服务和维权保障机构,具体负责商会及其会员的法律工作,隶属于商会领导与管理。

    第二条 商会法工委的宗旨为:团结在沪江西籍法律界人士,依法维护商会及其会员的合法权益,为商会及其会员提供法律服务和维权保障。

    第三条 凡接受商会《章程》的在沪江西籍执业律师,经其本人书面申请并经商会秘书处批准成为商会会员的,可成为法工委委员。

    商会法工委可视需要聘请相关公、检、法、政府部门及科研院所的法律界人士为顾问。

    第四条 商会法工委的职责:

    (一)遵守商会《章程》,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;

    (二)引导会员遵纪守法,维护商会会员的合法权益;

    (三)为商会及其会员提供法律咨询;

    (四)调解商会会员间的法律纠纷;

    (五)为商会会员开设法律讲座,增强商会会员的法律意识,有效防范法律风险;

    (六)协助商会秘书处向商会会员推荐委员及非委员律师;

    (七)完成商会指定的其他事项。

    第五条 商会法工委的工作原则:

    (一)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规定,遵守商会《章程》,依据本条例规定开展法律工作;

    (二)在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时,可以“商会法工委”名义对外开展法律工作,但以“上海市江西商会”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活动时,须经商会秘书长审核并报商会会长同意;

    (三)法工委委员律师为商会及其会员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,应在上海市政府规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范围内予以优惠收费;

    (四)商会会员需要聘请商会法工委委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,应采取自愿、双向选择的办法,由商会会员与委员律师自行协商委托事宜。应商会会员要求,商会法工委也可以向其推荐委员律师或非委员律师。

    第六条 商会法工委由全体委员组成,法工委全体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。

    商会法工委设主任一名、副主任二名。法工委主任由商会秘书处提名,经全体法工委委员过半数同意通过,并报商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聘任。法工委副主任由主任提名,经全体法工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,由商会秘书处决定聘任。

    商会法工委实行主任负责制,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。法工委全体委员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研究法律相关活动事项,交流并改进商会内部法律工作等。

    第七条 商会法工委活动经费由商会筹措或商会会员赞助。法工委应坚持勤俭节约,反对铺张浪费。

    第八条 商会法工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其委员资格终止:

    (一)自愿申请退出商会法工委;

    (二)违反商会《章程》或本条例规定,未能履行法工委委员职责;

    (三)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被依法处以行政或刑事处罚;

    (四)违反《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》或《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》;

    (五)因违规执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分或受到商会会员两次以上投诉的;

    (六)在商会及其会员内部采用不正当手段招揽律师业务,经商会秘书处或法工委主任口头警告无效的;

    (七)存在其他有违诚实信用或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。

    法工委委员违反前述第(二)至(七)项的,经法工委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,其法工委委员资格终止。

    第九条 本条例于2013年3月12日商会法工委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,其解释权属于商会秘书处。

    第十条 本条例经商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生效。
    上海市江西商会

    二O一三年三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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